协会章程

澳大利亚华人之家协会宪章 中文版 1. 说明 (1) 在这些章程中 “法案”——系指1981年《协会注册法案》,(昆士兰) “准会员”——系指并非普通会员(定义如下),但支持协会的目的和宗旨,向协会申请并被协会接受为准会员资格的人士。准会员没有投票权,没有资格成为管理委员会成员; “协会”——系指澳大利亚华人之家协会; “管理委员会”——系指协会的管理委员会; “普通会员”——系指身为注册前的澳大利亚华人之家协会会员且共同申请了此注册的人士,以及管理委员会可能随时准许其加入普通会员身份的人士。普通会员拥有投票权,有资格成为管理委员会成员; “出席”——系指管理委员会会议,请参见章程第23(6)条;或全体会员会议,请参见章程第 37(2)条。(2) 在这些规章中没有定义一个单词或词句的解释,但是法案中定义了该单词或词句的解释,根据上下文,采用法案中的定义。 2. 名称 本注册协会的名称为“澳大利亚华人之家协会”(以下称为“协会”)。 3. 目标 协会的目标是,作为一个非政治性、非营利性且非宗教性的组织,开展以下活动: (1)  促进身处澳大利亚的海外华人之间的联谊,促进和增强会员之间的互助和友谊。 (2)  促进会员之间在个人和业务层面上的配合与合作。 (3)   与其他具有相似目的和宗旨的社团(无论是澳大利亚社团还是海外社团)缔结联盟或合伙关系。 (4)  资源,开发和维护满足该协会会员资格的人的网络,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 (5)  为会员提供一个聚会地,以鼓励、培育和发展公司有相似文化传承的人的友谊、娱乐和共同乐趣。 (6)  鼓励和促进个人会员或协会会员向需要支持或帮助的澳大利亚社团(无论是否是中国人社团)提供援助与支持(无论是实际的、经济的还是其它方面的),以及在必要时组织和协调此等活动。 (7)  建立和维护信息库和网络,该信息库和网络可以为会员和他们的家人提供业务联系或和他们生活在澳大利亚可能需要的其他信息。 (8)  培养、鼓励和促进会员的职业、商业及个人发展。 (9)  努力实现世界和平,促进中国和澳大利亚两国人民之间的团结、友好、合作、善意及感情。 (10)  为会员,尤其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会员的利益,建立和维护一个现代化中澳商业信息平台和中澳商业、贸易与文化引进及沟通体系。 4. 权力 (1)  协会拥有作为单独个体的权力。(2)  举例来说,协会可以——签订合同;以及购买、持有、出售和处置财产;以及为其提供的服务和设施收费;以及因执行其事务所必要的或方便的其他事情。(3 )  协会也可能会发行协会的担保票据和无担保票据、债券和信用债券。 5. 会员分类 (1) 协会的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和准会员。(2) 普通会员和准会员的人数无限制。(3) 普通会员必须拥有专业或商业背景(无论是在职还是已经退休),以及希望参与社团服务的期望和意愿。(4) 准会员无须具备第5(3)条中规定的资格,但必须愿意支持协会的目标与宗旨。 6. 自动加入会员 (1)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士:在协会注册成立的当天是注册前“澳大利亚华人之家协会”的会员,并且参与签署了协会成立所必要的文件,以及在管理委员会指定日期或之前,以书面形式同意成为注册协会会员,必须经由管理委员会准许成为协会的一名普通会员。 7. 新会员资格 … Continue reading 协会章程